从海关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学习,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解读行政处罚案例可以规避关务工作中的风险,也可以学习到海关的法律法规。
今天的案例:
当事人委托XXX报关公司2022年12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XXX申报品名为氧化铝抛光液。经查,上述商品含有1.5%的高锰酸钾,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但当事人未提供。事后,当事人补办了相关许可证。
另经查,当事人委托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7票,报关单号分别为XXX等,其中申报品名为氧化铝抛光液的货物。上述货物均含有高锰酸钾,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进口时未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9000元。
又整理了一些案例如下,这篇就总结一下里面的知识点、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法律风险等。 01知识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以上54种货物属于《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部分。其中所列的海关商品编码,不论用网上的一些查询网站或者书本,都会提示海关监管条件2、3(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部分的商品一般不会出现未提交许可证而被处罚的情况。毕竟报关企业录单系统也会提示,收发货人不清楚或者忘记,报关企业也能及时提醒收发货人去办理。 如下图为某网站查询结果: 1、问:从案例汇总表格中的申报品名,可以看出这些货物的商品编码不在《目录》所列的商品编码中,是收发货人被行政处罚最多的情形。为什么这些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呢? 答:《目录》第一页的说明第三点(如下图)。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是给你参考的,只要涉及《目录》内商品名称的,不论是不是《目录》内的商品编码都要办理许可证。只看成分不看商品编码。 2、问:表格中有些涉及两用物项的成分(如三氯甲烷)只有0.9%就需要提交许可证,另一些(如甲苯、丁酮)含量达到百分之五六十。含量多少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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