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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借鉴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17 | 5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在认识过程与结构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这也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相互借鉴。海关行政处罚的现有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原来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作了很多修改,尤其是强化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使得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更进一步。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民事诉讼中原有相关证据规则,对海关行政处罚现有证据制度不足与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借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的内容修改原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是迄今为止对民事诉讼法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是中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研究和认识的总结。其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变动,强化了诉讼中的证据意识。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海关行政处罚的关联度分析


(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联分析

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诉讼法程序,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畴,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权范畴,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但在历史上,司法权往往与行政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中国自古以来地方行政官员都兼地方司法官员。国外亦然,三权分立之前,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也难泾渭分明,最早的行政法与诉讼法是混杂在一起的,即便是现代国家建立以后, 行政法的程序设定上很多也是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的很多程序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三大诉讼法之间有很多地方具有共通性,但鉴于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的权益影响较大, 在司法程序上便设定了很多特殊的规定与要求,因此,相对来说,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具体参见下图)

(二)民事诉讼与海关行政处罚的关联度分析

所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都是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最后审查,因此行政处罚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框架下展开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在认识上与民事诉讼司法审判是一致的,都是认清事实、分清情节后给予判定,于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证据上的规定通过影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制定,进而影响到行政处罚,而海关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从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便影响到海关行政处罚的规则制定,同时,海关在具体行政处罚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又可以传给民事诉讼做借鉴,如海关行政处罚一直强调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这对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制度建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以及海关行政处罚之间形成了循环传导关系。(具体关系参见下图)


二、民事诉讼视野下的海关行政处罚分析


(一)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流程

海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施行的是违法行为调查和审理分开模式。一般来说,由调查部门(缉私局查私部门)对案件进行前期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后移交海关审理部门(缉私局法制部门)进行审理。海关审理部门接到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调查部门的证据与认定的违法事实,最后运用海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与处罚,并在做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要先以《行政处罚告知单》形式告知当事人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如果当事人对于海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意见没有异议,则法制部门进一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处罚决定书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申请复核或者听证),海关审理部门则对当事人意见加以审核后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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