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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 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7 | 4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述四种情况下,申报错误因不存在企业的主观过错,海关通常可以接受撤销和修改报关单的处理方式。未申报、申报不实与伪报三种情况则都存在企业的过错,三者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关税的主观动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实”的结果,并影响到海关监管、税收征管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等行政管理秩序,但在主观方面,企业并不存在以实施欺骗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因此通常被海关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并被行政处罚。伪报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伪造、变造报关单据等手段故意向海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此明显具有欺骗海关、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进出口关税等主观故意,其法律后果将视社会危害程度(如逃税金额)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施以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审判认定为“走私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或伪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法律风险
       2011年2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产品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并约定了B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进口数量。合同同时约定,A公司每年应在中国境内参加至少两次大型商业展览以推广B公司的产品,展览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2011年,A公司依约进口B公司产品23台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完毕,也履行了参加两场大型展览的合同义务。但B公司并未以直接向A公司付款的方式承担展览费用,而是与A公司约定,将展览费用在2012年度的进口产品价格中陆续抵扣,并约定了具体的抵扣方案,包括在每台产品上抵扣的金额和抵扣后的产品价格。2012年,A公司最初进口5台产品时,B公司都按抵扣后的产品价格提供了发票,A公司亦以真实发票金额进行了申报;但在此后,B公司却违反约定,拒绝再按已商定的抵扣后金额提供发票,而是以产品原价格出示发票,且始终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应支付的展览费用。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B公司不仅应继续在产品价格中抵扣展览费用,而且应提供抵扣后金额的发票,因此A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其依然以之前约定的抵扣后价格进行了申报,并伪造了相同金额的发票。2013年,海关在对A公司稽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伪报进口货物价格的行为,共涉及进口关税及增值税100余万元,遂将案件移交缉私部门调查。后经过法院审理,A公司被认定为走私罪被处以罚金,其业务主管人员亦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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