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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 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7 | 4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四:在海关后续监管过程中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2010年,D公司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从某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机器设备。设备进口后,因厂房基础建设未完成等原因,D公司暂时无条件立即使用该进口设备。此时,D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共同成立了E公司。D公司认为,E公司与其同属于一个集团,其设备暂时供E公司使用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故将该设备直接供E公司使用,直至其厂房修建完毕。海关发现后认为D公司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由他人使用,构成违规,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货物(如加工贸易项下货物)、减免税货物两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集中规定了企业针对海关监管货物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措施,如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转让、抵押、挪作他用的情况。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方面,《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因此,案例四中D公司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在本企业的区域内用于本企业的生产,不能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D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其申请减免税进口的货物交由其关联公司使用属于违规行为,海关对D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五:知识产权状况未如实申报的法律风险
       2014年5月,G公司向某海关申报出口“e-※”电饭锅2000个,目的国为巴基斯坦。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电饭锅外壳、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e-※”标识,遂通知在海关备案的“※”商标的权利人某株式会社,该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海关调查,G公司出口商品使用的“e-※”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G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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