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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 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7 | 4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简析:
       海关的核心行政职能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管理,决定进出口关税及其他代征进出口环节税有三大因素--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及原产地。企业对价格的申报不实或者伪报,通常发生在进口申报环节,主要表现为低报价格。采取的形式包括使用虚假进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申报;未将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因素计入,如未将间接向卖方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或扣除了不应扣除的费用,比如保修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价格中被扣除。案例一中,A公司在2012年向海关申报进口最初的5台产品时,使用了与卖方事先约定的,即已抵扣展览费用后的价格,且申报使用的发票和合同也是真实的,但这种抵扣后的价格并不符合海关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该案中,展览费用本与进口货物价格无关,但是双方却约定在进口货物价格进行抵减,即使抵减属于正常的商业操作,但并不能改变抵减部分仍然是A公司应当支付的产品价格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故A公司仍应以“应付价款”向海关申报。但A公司对最初5台产品的申报可能是由于不了解海关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导致,如果海关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则可以认为其申报行为系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但在随后进行的申报活动中,A公司使用了伪造的进口发票,则属于明显的伪报行为,其漏缴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已达到刑法认定走私罪的数额,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进出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或伪报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C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申报商品编码(税则号列)为c;海关归类审核后确认正确归类应为d。随后,海关经调查查明,在此之前C公司曾以商品编码c申报出口29票同类货物;c、d间出口退税率相差6%。海关遂以C公司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为由对C公司立案调查,之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对C公司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

案例简析:
       作为影响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数额的三大要件之一,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将决定货物应适用的税率,同时还会影响货物的进出口监管条件(如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以及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待遇、是否可以从事加工贸易、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及退税率等重大问题。同时,商品归类也是所有海关监管工作中最具技术性和争议性的一类,每年发生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于归类申报不实或者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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