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归类风险的防范之策
(一)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实现归类工作前推后移
就目前海关的监管链条而言,传统的“橄榄型”监管链条还没有完全改变。要建立“哑铃型”的监管模式,就需要将监管时空前推后移,科学界定各个部门、各方力量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及作用,对于归类工作也是如此。一方面,海关要提升前期风险布控的质量,由风险管理部门利用风险管理平台技术和现场海关反馈数据对所在关区进出口商品和企业进行梳理,为现场监管确定需要重点审核和查验归类的对象进行风险布控,提高布控的准确性;另一方面,海关要加强后续归类监管,包括接单部门自身批量复审、风险管理部门后续综合分析、稽查和缉私部门的后续调查,对现场监管进行验证性和补缺性监管,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前期和现场监管部门反馈,从而形成完整和合理的监管链条。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企业或代理的归类申报责任
现行《海关法》第十条在报关委托方面对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同时《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报关企业在报关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责任界定也比较笼统。笔者认为,明确我国报关代理与委托人双方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代理履行归类审查职责的积极性、发挥其报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减少违规或非法报关服务的可能性。
1.明确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之外,应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所指,是审查委托人提供单证的真实性,还是审查单证与实物的真实和一致性?只有明确具体所指,报关代理和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才有了判断的基础。在目前的实际条件下,报关前置于海关监管,报关代理很难实现单证和实物一致性的判断,且一些货物必须借助专业鉴定才能明确性质,以现行的代理费用是无法承担提前检查货物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因此笔者建议,报关代理的“合理审查”可以参考银行信用支付时的审查方式,应指仅仅负责对委托人提供的单证进行形式审查,主要保证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对于委托人是否造假单证概不负责。
2.在明确“合理审查”具体所指的基础上,应以法律或规范的形式,明确报关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划分。在直接报关代理情况下,当委托人提供了不真实的单证,报关代理也没有进行合理审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和报关代理应一并承担法律责任;当委托人提供了真实单证,如因报关代理原因产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应完全由报关代理承担;当报关代理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后,由于委托人问题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完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在间接报关代理情况下,由于报关企业用自己名义进行货物申报,因此,报关过程中,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为委托人问题,法律责任都应由报关企业承担。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