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实质违法性在我国犯罪构成中主要体现为犯罪的客体,也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法益。那么,走私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什么呢?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走私罪就是如此,人们看不出走私对自己有什么损害,甚至还经常从中受惠。”⑥这段论述揭示了社会民众并没有也不能清晰地认识到走私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他们被眼前利益所迷惑。正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使代购热潮下应运而生的“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被司法机关定性为走私行为后,通常情况下难以被社会民众理解并接受,在网络上的非议也频频出现。
关税在国家税收中占有着极为重要地位,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政治策略,其效能有三:其一为财政收入职能,国家通过征收进出口关税,整合资本,统一运作,作为关税其他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其二为调整经济职能,这一职能来源于关税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控扼和限制,通过征收关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人及其他利益方的经济行为,从而促使纳税人及其他利益方对进出口数量、价格进行行政性引导调整,这对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三为政府外交职能,征收关税的对象为进出境货物、物品,关税这一涉外性特征使它的制定、变动与实施直接牵连着贸易相对国之利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关税己经成为一种重要战略手段。因此,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切实落实进出境商品的关税征收,对有效保持我国税收收入、保护民族产业、保护国家对外贸易安全至关重要。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了58. 8% o⑦如此大型并呈现迅速增长趋势的海外代购交易,对国家征收税款,增加财政收入极为可观。为规制海外代购行为,海关总署于2014年8月1日颁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随着新政策的实施“灰色代购”将会被大大抑制,跨境电商将“有法可依”,个人携带物品通关程序将更为严格。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撇开海外代购非规范行为中逃避缴纳关税行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这样的发展趋势对关税保护民族产业、保护国家对外贸易安全、保持国内经济平稳发展都构成极大的威胁。根据数据推理,国内主要消费群体的逐渐流失,必然会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存续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海外代购持续发热至我国交易模式从国内主导转变为国际代购、进口主导,势必出现国内民族产业衰败,国际品牌垄断国内消费市场,物价上升速度加快及上升幅度提高,这不仅对国民生活水平的持续平稳提高带来阻碍,同时对国家作为独立经济发展体的长远经济贸易利益也会带来阻力。基于上述种种潜在的现实及长远风险考虑,我国不断提高进口商品税率,将走私行为纳入管辖惩治打击范围是必然的价值抉择和现实抉择。综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或法益是复合性的,应归纳为:国家海关监管制度、税收管理秩序、民族产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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